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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3年1月11日《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同意福建江夏學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復》修正

 

  

福建江夏學院是在整合福建經濟管理干部學院、福建省財會管理干部學院、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和福建金融職業技術學院教育資源基礎上,于2010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準成立,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的省屬普通本科高校。

福建江夏學院堅持黨對學校事業的全面領導,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人才培養中心地位,走內涵式發展道路,辦學綜合實力與核心競爭力持續增強,為區域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

面向未來,福建江夏學院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堅定不移地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初心使命,以培養復合性創新性應用型高素質人才為主要目標,聚焦內涵式高質量發展,深入實施改革創新、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開放辦學“五大戰略”,加快建成特色鮮明示范引領的區域一流應用型大學,早日成為全國一流的應用型大學。

為健全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教、依法辦學、依法治校,加快推進學校內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福建江夏學院”,學校網址是http://www.trustedigitalmarketer.com。

第二條  學校的住所地為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溪源宮路2號。經審批機關批準,學??梢暿聵I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終止及更名等重大事項,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條  學校舉辦者為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為福建省教育廳。學校接受舉辦方提供的財政性經費等資源,保障和改善辦學條件,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第四條  學校舉辦者和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和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和經費使用,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擁護“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將立德樹人貫穿于辦學治校全過程,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深化教育改革創新,努力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培養富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福建江夏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制度。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八條  學校是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據國家和福建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學校自身特點以及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指南,制定實施學校發展規劃,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三)開展各種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政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開展與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交流與合作。

(五)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設置,評聘教職員工專業技術職務,開展考核評價,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

(七)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了解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六)遵守國家有關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七)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努力優化育人環境,持續提高辦學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開源節流、勤儉辦學原則,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加強財務和資產管理,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文明校園。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辦學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創造條件發展研究生教育,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開展繼續教育,發展非學歷教育培訓。學校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置主要涵蓋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理學、工學、文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學校實際情況,調整優化學科專業結構,形成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應用型學科專業體系。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制定招生條件、標準、錄取辦法和程序,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為修滿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  學校致力于提升辦學質量和水平,完善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和評估制度,完善以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為導向的教育科研評價體系。

第十八條  學校發揮區域優勢,深化閩臺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

第十九條  學校拓展與國外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等的合作,不斷提高對外合作辦學水平。

第三章  領導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一節  校黨委

第二十條  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校黨委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一條  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校黨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設及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全委會由常委會召集,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六條  常委會主持校黨委日常工作。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會委員到會方能召開。常委會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不是常委會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列席常委會會議,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福建江夏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福建省監委駐福建江夏學院監察專員辦公室,根據授權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代表上級紀委監委對學校黨委進行監督。

第二節  校長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會議。校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做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節  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  學校本著精簡、高效、規范的原則,合理設置黨務管理、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決定其職責配置。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章程履行各自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下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等需要設置二級學院,并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二級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規定或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二級學院經校黨委批準,設立相應黨委(黨總支),二級黨委(黨總支)應當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七)維護本單位安全穩定。

第三十五條  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按照學校制定的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院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不含列席人員)到會方可召開。黨政聯席會議參加人員包括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正副書記、行政正副職負責人等領導班子成員。若黨政領導班子人數少于3人的,參加人員可適當擴大至二級學院部分內設機構負責人。一般情況下,學院辦公室負責人和黨委組織員應列席會議。

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在集體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和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會議決定或決議。需要通過表決做出決定或決議的,應逐一表決,且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院長是二級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學院的學生培養工作。

(二)組織開展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四)負責學院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五)擬制學院財務預算,負責學院財務與資產管理。

(六)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院長向二級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教學部參照二級學院的管理模式自主管理。

第四章  學術治理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批準的章程組建并開展工作,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學術造詣較深,學風正派,關心學校建設與發展,具有履職意愿與能力的不同學科、不同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委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委員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超過2屆。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應超過委員總數的2/3。

第四十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八)二級院部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必要時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置以二級院部為單位的學術分委員會,承擔校學術委員會委托的二級院部學術事務決策的相應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批準的章程組建并開展工作。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委員由教務處會同有關單位提名,學校審批,報省學位辦備案。

第四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查通過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三)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二級學院應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行使學校學位委員會賦予的職責。

第四十七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和人才培養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咨詢、指導、評議和決策的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批準的章程組建并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具有一定學術造詣、治學嚴謹、熱愛教學工作、富有教學經驗的資深專家、教學管理干部和教師代表組成。

教學指導委員會人數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院部主要負責人職務的高級職稱教師,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教學指導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委員可連選連任。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應超過委員總數的2/3。一屆任期內缺席委員會會議次數達到50%的委員,不能連選連任。

第四十九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研究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教師教學能力建設、教風和學風建設以及教學管理制度建設等方面的具體事項。

(二)研究學校教學改革、發展等重大事項和重大舉措,對如何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進行研討,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人才培養方案,并督促各二級院部執行,聽取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研究學校、二級院部總體教學工作評價,專業課程和各項教學基本建設評價,審議有關教學方面的規章制度的起草和修改意見。

(五)研究教學環節質量標準,提出提高學校課堂教學質量和加強教育教學研究的指導性意見。

(六)研究學生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或者實施方案。

(七)審議校級各類教學改革與研究項目以及教學獎項評定標準和辦法。

(八)審議和決定其他與教學有關的重大事項。

第五十條  二級學院根據需要和專任教授規模建立教授委員會制度。

第五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條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校黨委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教代會的職權如下: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其他需要教代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四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學校在職教職工,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有當選教職工代表的資格。教職工代表中應有教師、一般干部、領導干部、職工,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教代會代表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并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員工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遵守教代會的工作規程,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代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選舉和表決,需有代表總數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五十七條  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二級學院等單位一般應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具體設立辦法、主要職責參照教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廣大同學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校團委和省學聯的指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本組織的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會組織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五)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六)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經班級團支部推薦、二級學院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一般不少于會員人數的1% ,名額分配原則上應覆蓋各個二級學院、年級及主要學生社團,其中校、院學生會組織工作人員中的學生代表一般不超過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

第六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學生代表大會的召開須向校黨委和福建省學聯組織請示,經批準同意后,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二級學院學生會組織屬于校級學生會組織的基層組織,接受所在學院黨組織領導和所在學院團組織、校級學生會組織指導。二級學院學生會組織原則上全部實行學代會制度,每年召開1次。

第六十二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六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于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于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依法實行合同管理。

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五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依規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系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六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愛國守法,忠于祖國,忠于人民,積極奉獻社會。

(二)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人師表,以身作則,舉止文明,作風正派,自重自愛。

(三)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潛心教書育人,關心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術規范,秉持公平誠信,堅守廉潔自律。

(五)熱愛學校,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尊重教職員工的創造性勞動,加強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建設。教職員工不得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完善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暢通教職員工申訴渠道。教職工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  學校加強離退休老同志服務管理工作,落實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發揮老同志的重要作用。

第七十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按照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七章  學生

第七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三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四條  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

學校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完善學生權益保護機制,暢通學生申訴渠道。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申訴。學校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第八章   財務、資產、后勤

第七十六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經濟責任和審計監督等制度,提高學校內部治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條  學校資產主要來源于國家劃撥、學校合法收入及接受捐贈等渠道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學校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切實加強管理,優化資源配置。

第七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校名校譽等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校的可持續發展以及師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服務保障。

第九章   外部關系

第八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二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按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相關信息。

第八十三條  學校實行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為學校提供法律咨詢;接受學校委托,處理或協助處理學校的有關法律事務。

第八十四條  學校主動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積極開展與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和機構、企業等的政產學研用合作,鼓勵科技成果產業化,鼓勵將產學研合作成果引入應用基礎研究和教學活動中。

第八十五條  學校積極引進境內外的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辦學。積極與國(境)內外高水平大學、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積極探索海峽兩岸高等教育融合發展。

第八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理事會),作為學校的咨詢議事機構,依據其章程組織開展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咨詢、籌措辦學資金、與外部聯系等活動。董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學校遵循自愿捐贈的原則,堅持??睿ㄎ铮S?、賬目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能。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務,團結和凝聚廣大校友力量,共同支持學校發展。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訓為:博學于文,修身以德。

第九十條  學校?;諡殡p圓套圓型徽標,整體設計以鼎為主體,在形態上借用海鷗與書本外形組合成鼎的造型。鼎的上部銘刻了篆書校訓;鼎的中足是一個鑰匙孔造型?;罩镜乃囆g造型和校訓銘文寓意全校師生員工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不斷探索真理,追求卓越的共同愿望。

第九十一條  學?;照聻榻搪殕T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毛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徽章為紅底白字,本科生徽章為白底紅字。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福建江夏學院校歌》。

第九十三條  學校校旗為印有?;?、校名的旗幟。

第九十四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每年3月18日,校慶日所在周作為校慶活動周。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校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訂,應由校黨委常委會提出,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校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

第九十七條  章程是學?;顒拥幕緶蕜t,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

第九十八條  學校章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沖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章程經福建省教育廳核準后,自學校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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